(十四)村(居)民和村集体原有合法产权部分的物业由改造主体原则上按1:1进行等面积安置补偿,并由村集体统筹安置。
(十五)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拆迁房屋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区政府审核执行。
(十六)拆迁城中村附着物或临建房的安置费用,按照国家、省、市现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标准执行。
(十七)实施城中村改造,旧村整体拆除,要按照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六、土地管理
(十八)按照“定性、定量、定位”的原则,以村行政区划为单位,统筹安排土地资源。按如下分类处理:1、拆迁安置地;2、集体发展留用地;3、政府公开出让地。拆迁安置地、留用地、政府公开出让地的数量由村集体提出初步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审。涉及改造的村(居),其复建安置用地、村民生产经营设施的经济发展用地规模必须根据市政府政策规定,以满足本村居民复建安置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十九)安置用地、社会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按行政划拨方式使用,暂不具备征为国有土地条件的,也可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十)留用地。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的,应一次性办理对集体土地的征转用手续,可按征用土地10%的比例留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并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其中农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用手续(待省的具体细则出台后办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集体发展留用地,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也可纳入政府储备地统一出让。村集体发展留用地的出让收益所得由政府统筹拨付村集体经济。
(二十一)不纳入改造范围的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土地证或用地批复文件)的,可不予征收,继续保留给原土地使用者,该部分不计算留用地给村集体。
(二十二)城中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需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用地手续。城中村改造需要异地建设的,由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置换出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原土地使用人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