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造初步计划。根据各区实际拟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市建设局召集各职能部门多次研究,按“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改造”的原则进行城中村改造(初步计划详见附件1)。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
(六)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设计的条件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
(七)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在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的依据。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具体技术指标,根据项目所在的区域,按“一村一策”的原则,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同时在编制项目的详细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具有传统风貌和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和景观。
(九)为提高集约用地的效益,项目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发展用地和厂房、商铺、仓储等物业房屋可一并纳入改造项目的规划范畴,达到优化改造的目的。
(十)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环卫设施等公共设施配套由项目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规划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建设。
(十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经费由各区政府统筹解决。
四、城中村改造方式
(十二)各区政府按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改造的目标和计划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统筹规划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月份前把次年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政府。经市区城中村改造联席会议核准后,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统筹实施,可采取街道、村(居)为主自我改造;也可以土地收储,政府改造;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或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资改造等多种形式。
五、拆迁安置
(十三)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一村一方案”,可采用实物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货币方式补偿。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并经村(居)委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