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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实现此规划目标后,进一步整合屠宰资源,减少屠宰厂(场)数量,扩大屠宰规模,并大力发展一批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模式的企业,努力实现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屠宰厂(场)设置管理。

  各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组织工商经贸、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查,科学规划本地区生猪屠宰厂(场),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各市、区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市经贸部门,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

  明确生猪屠宰环节中各部门的职责。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动合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宰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保护猪肉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划外的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关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推进规划外生猪屠宰厂(场)的关闭工作。

  (三)加强屠宰厂(场)整合,提升肉品配送能力。

  各市、区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面积、常住人口、屠宰厂(场)屠宰能力等状况,并将当地农场、林场、华侨管理区等纳入规划范围,合理布局定点屠宰厂(场);各市、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屠宰厂(场),对取消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以配送形式解决当地肉品供应问题;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实行机械化屠宰,鼓励有资质的屠宰企业扩大肉品配送覆盖率。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建立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生猪及肉品流通定向跟踪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定点屠宰厂(场)要把生猪进屠宰厂(场)及猪肉出厂(场)的检疫检验结果等信息,采用条形码实行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质量全方位信息化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完善生猪养殖、购进、屠宰、流通、消费环节的网络信息化监管,实行肉品流通监控和可追溯制度。同时,对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运行状况做好预警预测工作,保障猪肉市场运行正常。

  (五)加强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二是提高准入门槛。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大小、分级管理、污水排放、检验人员配备等条件设置准入标准,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卫生规范》、《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屠宰厂(场)准入条件,积极推进定点屠宰厂(场)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择优扶强,促进建立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流通企业做强做大。三是逐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商务部、省经贸委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星级认定工作。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肉品配送,推进肉类食品加工流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冷链配送等服务体系。限制和逐步淘汰落后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六)加强环境保护。

  各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的环境状况,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规划和整治。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环境整治,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应依法予以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处理,坚决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倡清洁生产,鼓励节能减排、资源优化利用的生猪屠宰加工模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沼气工程,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保温箱节能等成熟技术。

  (七)加强动物防疫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必须取得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限期整改。

  附件: 1.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数量表
  2.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明细表(略)
  3.2009年关闭的屠宰企业名单(略)
  4.过渡至2011年的屠宰企业名单(略)
  5.过渡至2013年的屠宰企业名单(略)

  附件1:江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数量表

地区

现有屠宰厂(场)数量(家)

规划屠宰厂(场)数量(家)

市级

县(市、区)级

镇(街道)级

合计

市级

县(市、区)级

镇(街道)级

合计

蓬江区

7

7

3

3

江海区

1

1

1

1

新会区

1

21

22

1

12

13

台山市

1

60

61

1

18

19

开平市

1

16

17

1

13

14

鹤山市

1

7

8

1

5

6

恩平市

1

13

14

1

11

12

合 计

2

4

124

130

2

4

62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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