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加快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要积极负起责任,发挥主导作用,牵头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作用。一要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用地资料上报等有关工作,按要求限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提交建设用地;二要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发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凡批准的项目设计图纸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行为不得进行补偿。
(九)加快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按粤府〔2008〕37号和粤府办〔2009〕21号文件精神,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可组织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报批,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的报批,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加快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创新思路,知难而进,集中解决影响项目开工的用地“瓶颈”问题,促进交通项目早启动、早开工、快推进。
四、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危桥和县道砂土路改造
(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2009-2010年期间,由市政府通过融资对全市地养公路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级补助标准如下:
1.危桥改造工程每平方米补助资金300元,危桥加固工程按工程总预算的10%补助,具体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41号)执行。
2.县道砂土路和重点县道三级路以上改造工程每公里补助10万元(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发文)。
五、加强项目督查管理,打造交通精品工程和阳光工程
(十一)加强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解任务,按照完工时间倒排时间表,认真做好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一环紧扣一环,排出具体节点时间表,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的严肃性,以旬保月,以月保年,确保节点目标按期完成。市、县(市、区)交通建设领导小组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督查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十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建设项目应按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同时要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的关系,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