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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9]47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修改公布实施,现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的预售或完成初始登记的现房销售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的预售、现房销售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预售或现房销售时按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

  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的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文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银行出具。

  三、《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中的“施工进度说明”需经施工单位确认。

  四、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网上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预售项目楼栋施工计划、施工进度以及房屋的交用日期,并按月更新楼栋的施工进度,预售项目施工进度节点日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采取在预售场所、商品房坐落地显著位置以及其他能够使购房人明确知晓的方式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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