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筛查机构应当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情况记录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中,并对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中。
对需要转诊及复诊的儿童,筛查机构应当出具《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告知家长持转诊单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
筛查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筛查出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的转归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转归情况记录在《北京市0-6岁儿童先心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上。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和北京华信医院为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以下简称诊断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 诊断机构应按《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筛查机构转诊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儿童,为持转诊单的儿童就诊提供方便,根据临床检查及相关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对儿童家长提出有关治疗建议,并填写转诊单中的相关内容。
诊断机构应加强机构内部的质量检查,提高服务水平能力。
第九条 筛查机构和诊断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登记、统计、上报工作,接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质量检查。
第十条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筛查、诊断、登记、转诊、追访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
2.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可疑及确诊病例登记表
3.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转诊(复诊)单
附件1:
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