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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9〕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对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我局制定了《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北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保障儿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是指对在我市出生及居住的0-6岁儿童,采用询问、观察、心脏听诊、血氧饱和度测查的方法进行的相应检查。
  第三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信息统计和质量控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专家指导组。专家指导组参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本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遵循医务人员指导和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儿童保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本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机构(以下简称筛查机构)。
  筛查机构的筛查环境、设备和人员技术水平应当符合筛查工作要求,筛查人员应当接受市妇幼保健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
  筛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0-6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方法和要求,在对新生儿访视和儿童定期健康体检时开展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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