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广东粤东钢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广东粤东钢铁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9〕161号)


河源、梅州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规定,经核实,广东粤东钢铁有限公司、河源德润钢铁有限公司、丰顺县农械连铸厂和梅县源宝铸钢件有限公司(不含2座5吨电炉)4家企业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钢铁企业,现取消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关于对我省第二批落后钢铁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粤价〔2009〕19号)对这4家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实际用电量)执行,请广东电网公司将已收取的差别电价电费退还这4家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