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到2011年,建立健全市、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能力与监管工作需要相适应。对规模饲养场(户)、畜产品批发市场和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及奶站的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全市兽药和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及畜产品的监测频次占应监测比例达到100%。及时、妥善地处置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与范围
(一)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的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并做好配合与衔接。
(二)本意见所称畜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蜜蜂等动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