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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41号)


太子河、文圣、白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关于河东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随着河东新城开发建设工作的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随之显现。为确保河东新城开发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现就做好河东规划区一期开发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通过征地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对失地农民实行就地安置。在出让土地时,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

  (二)通过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开展定单定向培训,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在河东新城开发建设中,优先安置失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把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绿化、环保、卫生和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

  (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农民,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鼓励创业带头人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经过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的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的,享受扶持创业带头人的社保补贴政策。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后,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从参加养老保障次月起,对已筹集的养老保障资金,个人筹集部分逐年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和政府筹集部分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计入金额分别为对应期自由职业者缴费基数的8%和12%,并计算缴费年限;以上资金计提完毕后,由个人接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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