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东鸣化工厂,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新风牧业有限公司及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上游水系周边规模化养殖场,由辽阳县政府责令搬迁。
九、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非当地居民建房,对拟建、在建的要坚决制止;对已建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再办理相关手续。当地居民新建、扩建住房,必须保证人口与住房比例适度。此项工作由辽阳县政府、弓长岭区政府负责。
十、在省政府批准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案后两个月内,由市环保局负责在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边界设立界碑和明示牌。
10月底前,由汤河水库管理局负责在110米等高线内游人容易戏水和农民易种植的区域架设隔离网。
十一、 在汤河水库上游的乡(镇)、村建立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对保护汤河饮用水水源成绩突出的乡(镇)、村实施物质奖励和通报表彰;对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十二、 辽阳县政府和弓长岭区政府要尽快成立由工商、公安、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组成的汤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执法队,于6月底前完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各支流河道沿岸的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级保护区内非法企业,督促水库周边及各支流河沿岸居民清理河道及两岸的生产、生活垃圾。
市政府要成立联合检查组,于7月15日前对有关县区政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十三、 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河道采砂、淘金的治理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验收非法开采的治理恢复情况;市林业局负责检查验收林地破坏的恢复情况;市农委负责检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科学施肥与农药使用情况;市建委负责检查农村垃圾处理情况;市环保局负责检查验收污染企业、重点地区及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