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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换药价格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换药价格的复函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函〔2009〕536号)


肇庆市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换药价格的请示》(肇价〔2009〕47号)悉。现复函如下:
  换药项目(编码1206)以缝合后的伤口面积为计价单位。伤口长度、宽度不足1厘米的,均按1厘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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