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9〕3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及《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8〕8号)精神,现就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
二、适用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州中小学生参保筹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100元,由学生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构成。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校为单位成建制办理参保手续,按学年度缴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重度残疾学生由残联认定,其他家庭困难学生由所在高校认定。
(一)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每年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10元;属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其他家庭困难大学生个人不缴费。
(二)政府补助标准
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按照我州政策,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高校财务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
在此基础上,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其他家庭困难的大学生参保所需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资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