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一)工程实施范围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州县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工程实施的主要环节
1.排查鉴定阶段。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实施工作由教育、建设部门牵头,国土、地震、水利、公安、消防和安监部门配合,6月底前,完成校舍排查鉴定的准备工作(此项工作已经提前安排),从7月1日到8月5日,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进行排查鉴定,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排查鉴定工作必须落实到每所学校和每栋建筑,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州校舍安全档案数据库,对各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校舍名单。2008年5月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2.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阶段。各县要结合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省第二个十年行动计划等专项工程,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要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制定出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和具体年度实施方案。要按照“高中向县城集中,初中向县镇集中、小学向乡镇集中”的原则,加快调整现有教育资源,形成教育的合理结构,促进各级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整体效益。
3.先急后缓,严格标准,分类分步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防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要严格执行新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保校舍建设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求。校舍选址要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关于《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的规定,使学校校舍达到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工程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规定资质。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及时整改。要明确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严肃查处,绝不手软。确保校舍安全工程成为科学设计、安全施工和高质量、高效率建设的“优质工程”、“精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