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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落后水泥企业暂缓取消峰谷电价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落后水泥企业暂缓取消峰谷电价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粤价函〔2009〕55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对我市水泥企业暂缓执行取消峰谷电价政策的函》(河府函〔2009〕77号)悉。为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降耗,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规定,我局会同省经贸委发文对落后水泥企业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差别电价政策。针对你市提出的问题,我局与省直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鉴于我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促进水泥产业改造升级的任务仍较艰巨,为更好的发挥差别电价政策的作用,当前不宜对落后水泥企业暂缓取消峰谷电价。如你市的水泥企业已淘汰落后产能或实现改造升级,不再属于落后水泥企业,可按程序报送我局和省经贸委,经核实后取消对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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