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阶段(2009年8月1日至31日)。对排查过的校舍需要鉴定机构鉴定的,完成鉴定工作;对排查后不需要鉴定的,由相关责任人签字;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不再进行重新鉴定。
(三)制定改造规划阶段(20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科学制订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总体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的排查结果,指导各县(市)区编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整体规划。2009年度规划要于9月15日之前完成,3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度规划要于10月31日前完成。
(四)实施改造阶段(2009年11月至2011年12月)。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维修加固规划,有计划、分年度地组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根据排查、鉴定的结果,每年完成工作总量的1/3,于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保证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四、质量标准
(一)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各县(市)区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测评,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综合防灾要求。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能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校舍,应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对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1.建筑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
(三)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
(四)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对处于各类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迁移避险等相应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