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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力度

  (十)依法搞好检疫。各地要加强检疫封锁,建立健全对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制度,严格实行检疫登记、调运检疫申报和《检疫要求书》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松木制品及松木包装材料。经批准调入的,要向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复检。要根据预防工作和疫情控制的需要,在进入我省及省内主要松林区的通道关口、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做好验证把关工作。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车站、码头、仓库、涉木企业和林区建设工地的检疫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检疫法规行为。

  (十一)严密监测疫情。要按照“勤监测,早发现”的要求,建立健全由县(市、区)、乡(镇、林场、风景名胜区等)、村、护林员组成的监测网络体系,落实监测责任,做到松林监测全覆盖。建立公众参与监测的举报有奖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疫情普查,及时发现异常枯死松树并取样检测,排查枯死原因,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十二)及时除治疫情。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确诊,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制定除治实施方案并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实施,从速从严处置。要快速果断彻底清除感病林木。老疫点出现的成片枯死松树,必须在每年4月底之前集中清除,零星枯死松树要常年及时清除;新发生疫情,应在发现后4个月内清除感病林木。要认真落实疫区媒介昆虫综合防治措施,切断疫情自然传播渠道。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也应按此要求进行除治。

  (十三)严格疫情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发现有松树异常死亡并具有松材线虫病典型症状的,应按规定立即组织调查、检测和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鉴定,一经确认,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经取样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列为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未经国家批准,各级各地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疫情。松材线虫病及其疑似松树疫情,应在3年内彻底根除。出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县(市、区)由省政府依法划定为疫区,按照国家规定除治合格后方可撤销。要加强疫区林木采伐管理,发生疫情的乡(镇),严禁松木商品材采伐;其余乡(镇)采伐松木商品材,应报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现松材线虫病疑似松树的乡(镇),要比照松材线虫病疫区进行管理。疫区内采伐的松木,均作为疫木进行管理,采伐的感病松木,应就地销毁或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安全利用;疫区内采伐的其他松木,须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境。严格执行国家疫木运输管理规定,严禁非法经营、加工、调运疫木,防止因疫木流失造成疫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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