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电〔2009〕8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去年,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狠抓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灾区加大了各类临时学校(含帐篷学校、板房学校)的监督指导力度,保障了灾区学校“安安全全、干干净净”全面复学复课,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率大幅度降低,学校卫生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去年底,部分学校食堂因制售未煮熟刀豆类食物相继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暴露出部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卫生管理制度还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巩固学校卫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安全,现就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梳理,认真做到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清楚,工作思路清晰,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
食品卫生法》、《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难点、隐患问题进行排查,及时采取措施,规范管理,解决问题,严防食物中毒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做好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学校食品、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指导,做好学校新建、改扩建食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学校传染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学校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做好学校食堂、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宣传培训工作。各地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人员要深入本乡(镇)农村学校,协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为学校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设备建设和相关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应督促学校限期整改,尽快达到标准要求。对整改后学校卫生基本条件仍不达标,以及存在卫生安全隐患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和提出措施建议,促进学校卫生安全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