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明电〔2009〕4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巩固和深化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委会组织的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为契机,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一是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09〕8 号)精神,牵头组织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消除因矿业权设置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二是要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动态巡查,尤其是对近几年依法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已关闭的矿山,要进行全面排查。三是要按照《关于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 号)和《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 号)等通知要求,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不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和不按经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计划开展矿产督察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参与 “安全生产年”活动,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要按程序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