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4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5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6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7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8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 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0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1
|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 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4
| 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未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卧具、浴缸、坐便器等应严格消毒的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的
|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第十九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卧具、浴缸、坐便器等应严格消毒。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5
| 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
|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十九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公共生活用品如毛巾、卧具、浴缸、坐便器等应严格消毒。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包括性病、艾滋病检查项目的健康检查。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列经营单位对毛巾、卧具、浴具、坐便器等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消毒后,方可使用。
| 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25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
| 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25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6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性病诊疗的
|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艾滋病检测和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性病诊疗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性病诊疗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7
| 采供血单位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的
|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供血单位在采血前、供血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投入生产前未进行梅毒、艾滋病检测,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5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68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69
| 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或准许、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的
|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七条所列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的,或者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直接从事服务工作的;
| 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或准许、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结核病预防性体检,或准许、纵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作的,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情节较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 有以上情形的,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有以上情形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72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73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有以上情形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有以上情形的,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74
| 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