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安委会〔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国务院安委会近日下发了《关于
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要求各地区从6月下旬到7月下旬,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并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要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既要强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更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考核,严格奖惩。
二、全面排查,强化监督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近期全国和上海的一系列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全力防范事故。
市安委办近期已下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调研督查的通知》(沪安委办〔2009〕22号)。各区县、各部门要迅速制定具体督查计划方案,抓紧组织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隐患的督改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工作。对督查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隐患督改不认真而导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影响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将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掌握动态,及时报送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并及时掌握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