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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9年3月30日)


  为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发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卫生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领会意见精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认识继续医学教育对加强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工作质量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凡经全国继教委批准的国家级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评审的国家级I类学分项目,如在四川举办,项目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到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报送备案材料,接受省继教办的监督。每年省继教办按10%的比例,组织对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项目进行抽查,年底通报项目的备案、抽查情况,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质量评估提供依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公示在川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严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全国性社团组织只可举办国家级、省级Ⅰ类学分项目,省级Ⅰ类学分只能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予。项目单位在举办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项目的内容、学时,不得以低层次教师代替项目确定的高层次教师,严格学分授予,学分证书不得涂改,一经涂改即视为无效证书。
  (三)加强对远程教育项目的管理。凡经批准在四川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机构,每年12月1日前报送《四川省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单位及人员统计表》(见附件3)到省继教办备案;每次学分授予前,应填报《四川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经省继教办核准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各地、各单位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核准,累计一年不得超过10分,且学分证书须注明“远程”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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