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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政府机构改革,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的要求,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2009年底之前,各市(州)原则上都要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内设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和仪器,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培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严格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条件,依法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川办函〔2005〕249号文件的要求,同时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每年要坚持开展好联合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必须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在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中,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30日将本季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单位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30日将本季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的基本情况通报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互相进行通报。省卫生厅、省安监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厅际协调联系会,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全省职业病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等情况互相进行通报。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在职业卫生监管业务培训、建设项目评价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等方面的相互支持、参与和配合,通过相互参与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共同推进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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