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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9〕158号)


各市(州)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城卫生局,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249号)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要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向同级政府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要落实责任,建立责任制,把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范畴,落实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扎实地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规定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坚决杜绝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转过程中出现缺位和在监管工作中相互推诿、不履行职责情况的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112号)要求,统筹规划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当地职业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检查。2009年底以前,各地要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单位情况,完成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建立,对已掌握的职业病危害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职业危害申报单位,做到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审查、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两档”建档率都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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