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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项目建设涉及土地整理及相关配套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告制、招投标制、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3.试点县(区)应成立矛盾协调处置工作组,由信访部门牵头,农经、公安、监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八、检查考核与验收
  市政府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纳入试点县(区)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等对建设工程适时组织督查。项目实施竣工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相关规程进行初验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验收合格后,试点县(区)应及时做好工程区土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九、相关政策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涉及的土地开发整理,可按照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申报项目,并优先安排。
  2.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享受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相关政策。对工程中建设用地复垦增加的耕地和农用地,可等面积用于安置农民的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节余部分可统筹用于城镇建设。挂钩指标的管理、使用、归还等参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区内经合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批而未用”的,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省国土资发〔2005〕242号)的规定进行调整盘活。
  4.工程区的房屋拆迁,原则上按照试点县(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制订。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建设多层、高层住宅。试点县(区)可出台配套政策对安置用地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规费予以优惠。对工程区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面积较小,且无力购买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的特困户,可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建设农村经济适用房安置;对孤寡老人可由试点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入住养老院,费用从其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统一进入当地民政部门专户监管使用,不足部分由试点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试点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程区内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就近安排、养老保障等保障措施,安排好工程区内农民的生产生活。自愿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让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医疗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直接进入城镇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暂未永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根据“明确粮食数量,货币折价保底,依据粮食调节,依约及时兑现”的原则,实行大户连片租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统一流转。要加强对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帮助引导农民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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