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市软件企业开发和承建的信息化项目示范。由项目应用单位申报,要求项目已按计划完成实施且应用效果明显。
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年度重点推进的信息化项目,列入国家级及省级部门行业信息化试点的项目。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各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应通过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项目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属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信息产业局上报项目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信息产业局接到认定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初审、预选,并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宁波市信息化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认定评审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如下认定材料:
1、应用本地信息产品示范项目奖励和信息化示范项目补助申报表及材料清单。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及应用情况、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发展思路等。
5.项目获奖证书(市级以上奖项)。
示范项目认定材料电子稿一份,纸质一式四份。所有材料必须制成A4纸规格,除签名处外应以打印或印刷制作,表格须与所附资料装订成一册。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查阅:查阅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认定材料,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2.现场查验:通过实地查看,验证认定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应用效果。
3.分析认定:根据审阅和查验的情况,由专家组分析认定,对项目的实施、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定意见。对认定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认定专家组根据各项目的认定意见,提出年度候选的信息化示范项目,提交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年度信息化示范项目。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对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的年度信息化示范项目,要做好项目的宣传推广,每年出版《20××年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引领宁波市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