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宁波市信息化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管理,强化信息化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和推广应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信息化示范项目是指:
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示范。对我市社会信息化、经济信息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具有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典型信息化示范项目。
2、本市软件企业开发和承建的信息化项目示范。对于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宁波特色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等领域的信息化项目。对本市软件企业进行开发和承建的项目,优先列入信息化示范。
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重点推进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信息产业(信息化)部门协助做好当地信息化示范项目的管理及初审上报等工作。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信息化示范项目组织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化示范项目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效果优先、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
1、已列入信息化试点的信息化项目。要求申报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已被列入宁波市信息化试点(当年列入除外),已按照试点申报材料所述计划完成项目。申报单位在试点期间,能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试点的各项工作,且项目信息化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