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
(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
(八)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事业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