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2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2006年11月15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6〕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八)款修改为: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将第七条第(九)款修改为: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备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七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