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㈠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㈡ 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㈠ 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
㈡ 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与完善超预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合理分担机制。
㈢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以公开促公平,以透明促共识,建立多方参与、协调协商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流程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工作体系)
㈠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