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案件,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八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专员办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核查手段。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总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分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移交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再由牵头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