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内部质量控制薄弱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六)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七)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八)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九)收费异常的;
(十)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十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二)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五)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报备信息的基础上,采用走访调查、约谈、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监管的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研究在监管中需协同解决的问题,与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对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专员办将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