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9]49号)
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制订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1、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