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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率先建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评审通过后,先拨付60%的补贴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经审计的决算报告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按照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量进行补贴的项目和水泥企业对喂料系统进行改造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并进行审核;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进行审核。
  (二)各项目单位向各受理单位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的企业,应提供脱硫石膏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生产配比等;
  4、申报改造喂料系统的水泥企业和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的电力企业等,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5、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表》(附表2);
  7、其他与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各受理单位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各受理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各受理单位根据审定后正式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四)综合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于每年6月、12月根据实际利用本市脱硫石膏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拨款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进行喂料系统改造的水泥企业和建设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的电力企业等在项目竣工(完成)后向各受理单位提交拨款申请报告及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各受理单位对提交拨款申请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拨款申请审核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
  (七)各受理单位开展审核的费用,由各单位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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