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以及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要求,为推进本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的合理使用,根据《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沪府办〔2009〕56号)和《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支持年限和范围)
(一)支持年限:2009-2011年;
(二)支持范围:
1、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
2、对喂料系统改造,使用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本地水泥企业;
3、本市率先建成投运的前2条脱硫石膏煅烧示范线。
第四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对直接综合利用本市脱硫石膏的本地企业,按照脱硫石膏利用量,给予每吨10元的资金补贴。对利用以本市脱硫石膏煅烧成的建筑石膏为原料的本地企业,将按照煅烧前二水石膏与煅烧后的建筑石膏的平均质量转换比例1.25:1,折算为脱硫石膏的利用量,给予每吨10元的资金补贴。
(二)对进行喂料系统改造,使用本市脱硫石膏替代天然石膏的水泥企业,给予技改项目投资总额2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