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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稳妥推进“禁粘”工作

  (一)明确各地“禁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市区及各县(市)的城市建成区和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海安县的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通州、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的城市建成区和海安、通州、如皋、如东、海门、启东的乡镇镇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市政及建筑小区配套工程(含围墙)、临时建筑等工程禁止使用各类粘土制品。

  (二)在“禁粘”范围内,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和施工单位设计、使用粘土砖。

  (三)严格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各县(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砖瓦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

  (四)属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维修或景区仿古建筑,需要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应经南通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三、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一)大力发展节能利废新墙材。重点发展以加气混凝土、陶粒砌块等非粘土非烧结类新墙材为主,辅以非粘土烧结砖和轻质板材。鼓励利用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墙材。积极扶持,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支持新墙材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墙材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二)实行新墙材认证制度。新墙材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墙材,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墙材,必须取得江苏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认定办法按《条例》及《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办法》执行。市、县(市)级墙改办要指导企业进行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优质的新墙材用于建设工程。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研究开发新墙材、投资生产新墙材的项目、新墙材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示范工程和市新农村建设新墙材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墙材专项基金补贴办法,给予专项基金补贴;新墙材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建筑节能要求的,除享受专项基金补贴外,可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企业开发新墙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墙材,经认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政府或者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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