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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宁区225街坊3丘(临空11―3)地块立项条件的批复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长宁区225街坊3丘(临空11-3)地块立项条件的批复
(沪发改城[2009]124号)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长宁区225街坊3丘(临空11-3)地块征询立项条件的请示》(长发改投[2009]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地块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以办公为主、辅以部分商业服务功能的综合开发项目。项目应与周边地区规划相衔接;商务办公楼应按高标准建设;商业业态应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布局原则,并控制建设规模。
  除上述要求,还应符合下述条件:
  1、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2、土地出让后,严格控制土地出让条件变更,除政府确因社会公共或公益性需要按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的之外,一律不得擅自变更。
  3、中标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范围,一次性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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