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
(一)主要任务。一是着力支持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业加快发展。2009年至2011年,省财政将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地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二是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努力发挥融资杠杆作用。各级行业监管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融资需求,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制定年度融资担保服务目标,细化措施,积极拓展业务,更好地发挥资本金的放大效应。三是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提供融资服务。全省农牧业发展所需融资担保,属于经营性的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业产业化龙头等项目均纳入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范围;属于政策性的农牧业生产项目均纳入支农融资的服务范围,使政策性、经营性融资机构的服务范围相互融合、形成互补、全面覆盖。四是营造融资担保机构平稳运行有良好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是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省经济较为发达或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形成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环境,建立融资担保体系。2009年,省财政将重点支持西宁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各县设立1户融资担保机构;2010年,支持海西、海南、海北、黄南州有融资需求的所辖各县设立1户融资担保机构;2011年,支持玉树、果洛州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二是到2011年底前,在全省中小企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扶持发展一些骨干融资担保机构,培育具有相当规模、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再担保机构。三是从2012年起,探索建立相对集中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辐射带动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优化重组、做大做强。
三、具体措施和管理要求
(一)加大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2009年计划安排5000万元,先行支持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各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省财政对各地新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货币资本)的50%注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今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在编制预算时统筹作出相应安排。
(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省经委、省财政厅要积极协调各放贷银行适度下放授信权限,在更好地发挥区域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的同时,继续对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对融资担保机构年度内实际贷款的担保额达到用于贷款担保资金总额(含“担保基金”)5倍以上的,省财政比照当年中央财政对重点融资担保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标准给予奖励和补偿。根据担保机构为“三农”经营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程度,在安排奖励、风险补偿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为“三农”融资担保服务额占担保机构本年度融资总额30%以上的,每增加10个百分点,相应增加10%的奖励和风险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