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经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
为有效缓解各地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经营者的融资困难,在支持拓展融资担保机构覆盖面的同时,按照“统建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将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扩展到农牧业经营者,更好地发挥“担保基金”的引导作用,现就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服务于中小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吸引社会各类资金,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展区域性机构,努力提升融资担保能力。鼓励全省尚未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地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培育提升为本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牧业等经济领域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二是坚持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突出重点。鼓励有融资需求的地区设立担保机构,同时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内重点扶持骨干融资担保机构。适时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整合担保资源,发展再担保公司,建立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三是坚持各地筹资为主,省级适当配套。鼓励各地积极筹措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出资组建融资担保机构,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或定额配套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注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扩大担保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坚持分级监管为主,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同级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切实防范担保风险。省、州(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要经常性地给予工作指导和提供服务。五是坚持统建共享,兼顾农牧业发展。在支持解决区域工业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拓宽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的范围,支持建立支农贷款担保机制,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对农牧民、农牧区经济主体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畜产品规模种养业和农牧民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