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用于小餐饮经营行为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小餐饮市场秩序,确保出租房屋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用于小餐饮经营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管理
各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以及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用于小餐饮经营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
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177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组建由各城区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执法、卫生、房管、环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伍,定期对出租房屋违规用于小餐饮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清理。要广泛宣传,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出租房屋违规用于小餐饮经营的行为。各城区街道(镇)要掌握具体情况,确保管理、查处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司其职,加大查处力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小餐饮经营:
1.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3.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的;
4.属于违法建筑的;
5.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6.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民族宗教等有关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对出租房屋违规用于经营小餐饮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1.对辖区内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单位),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对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违规出租用于小餐饮经营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