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开展
《乳品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如实了解各地贯彻工作情况和乳品质量安全状况,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将
《乳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关于乳品问题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乳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力度。
(四)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不履行
《乳品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因领导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乳品质量和市场问题突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制定奖励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及时、准确、有效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乳品安全预警预报体系。
(六)加强检测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监管部门配置必要的先进检测设备,使检验检测能力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适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标准,配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监管部门按规定抽检生鲜乳、乳制品质量安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
《乳品条例》和《
食品安全法》结合起来,认真研究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贯彻
《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乳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乳品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乳品消费知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监督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