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法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市场准入,禁止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乳制品;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加强对乳制品原辅料进厂、生产流程、产品出厂的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许可相关要求配备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检验三聚氰胺能力或建立合法、固定的检测渠道;严格乳制品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检验制度,按标准实施逐批检验,杜绝不合格乳制品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乳制品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制度。
(三)加强乳制品销售环节监管
1. 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 落实对乳制品监管制度和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应当按照产品仓储要求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 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 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 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