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监控生鲜乳质量,确保乳品源头质量安全
1. 加强生鲜乳生产质量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逐个备案并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设立条件;兴办奶畜养殖场、小区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养殖代码。指导奶畜养殖者按照
《乳品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切实做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的规定,依法查处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强奶畜饲养管理和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参照有关规程进行奶畜的科学饲养,生产符合质量要求的生鲜乳。严格依法对奶畜实施强制免疫,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对感染国家规定疫病的患病奶畜要坚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奶畜养殖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监督奶畜养殖者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鲜乳。要规范挤奶收奶操作规程,提高机械化挤奶率。
2. 规范奶站建设和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数量和规模,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要依据
《乳品条例》要求,严格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对符合
《乳品条例》要求的及时颁发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奶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
3. 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质量管理。市、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生鲜奶进行抽查检测;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开展检测,建立完善的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加强质量控制,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对生鲜乳运输环节,要严格执行准运证明的发放和交接单填写等相关规定。
4.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根据
《乳品条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以确保奶业及兽药饲料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制订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落实检测经费,确保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落到实处;要逐步建立第三方生鲜乳质量检测制度;引导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完善奶业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奶畜养殖者利益,稳定奶业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