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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函〔2009〕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乳品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川府函〔2009〕109号),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

  乳品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乳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乳品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要求,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打击、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乳品行业存在着生产流通秩序混乱、一些企业诚信缺失、市场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乳品条例》,全面整顿和规范乳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提高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乳品条例》的重要意义。按照《乳品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全方位、全过程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市乳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施乳品质量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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