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1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经批准后重新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严格行政执法
12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均可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区市一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继续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城市管理以外的领域拓展和向重点镇、中心镇延伸。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经协调后按照确定的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适时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并明确其实施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规范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和网上办理、联合办理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对取消和调整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电子政务办、市审批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进程。全面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并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