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提前10日交由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按程序向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咨询。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纳入决策议程。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应当经政府及其部门常务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具体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机构应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结束后的30日内,向做出决策的政府或部门书面报告决策的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8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责任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策或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9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政府及其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交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电子政务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10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必要时依法做出决定予以撤销。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受理、处理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