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鉴别、整理、保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二)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信息采集工作;
(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的认定、审核、报送工作;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六)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统计工作;
(七)做好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应按照每3万卷档案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应在各区、市、县退管部门予以备案。
第九条 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等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和制度;
(二)加强档案管理,防止档案的损失损坏,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种损坏档案的不利因素和影响;
(三)定期不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四)做好档案统计,及时、准确地对收档、利用、转递等情况进行统计,每半年和年终进行档案的全面检查统计;
(五)改善档案的存放条件,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六)档案移交时,列出移交清册,逐卷核对,发现问题后须分清责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记载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