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档发〔2005〕1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本级和区、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退管部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退休人员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整理、保管和使用所需的经费,应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市及各区、市、县退管部门管理,其他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