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签约结束后,县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市资助中心,市资助中心汇总报省资助中心。
(四)贷款发放
1. 开行贷款
(1)各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结算行(当地邮储银行)开立生源地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结算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2)借款学生在代理结算行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资金的支用和本息回收;
(3)省开行贷款资金拨付渠道是:省开行-省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代理结算行依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贷款清单,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学生个人账户,再划转至高校收费账户。
2. 农信社贷款
县农信社与学生签约后,待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社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放款通知书》,经办社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
1. 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省开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2.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及变更情况。
3. 贷款银行负责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
4. 县资助中心协助贷款银行建立健全借款学生贷后信息管理机制,及时收集、统计并反馈相关信息。
三、积极宣传,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以及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需要办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创造有利条件,解决学生后顾之忧,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四、2008年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第一年,考虑到《办法》出台晚于2008年秋季学期的开学时间,经与省开行、省农信社协商,将在2009学年春季学期,针对尚未缴纳学费、住宿费且急需贷款的学生办理2008-2009学年度的贷款业务,具体办理办法由省学生资助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