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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9〕38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校,有关成人高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同意四川省农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函》(川教[2009]37号)精神,我省从2008年起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社)共同承办。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一)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的要求,各县均要成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由于各种原因,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部分县成立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无专职工作人员;少数县还未成立相应的机构,直接影响到新资助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督促所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从资助工作的全局出发,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从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把思想统一到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上来,按照《办法》规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专职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具体实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同时负责本地其他学生资助工作。

  为保障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县级学生资助机构正式建立之前,各县教育局可以临时安排或抽调工作人员,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县级学生资助中心最迟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组建完成,并保持人员基本稳定。

  (二)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办法》规定,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高中学校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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